民商法论文_可撤销婚姻之诉中重大疾病的认定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认定标准不明
(二)司法实践困境
二、认定标准之构建的基础
(一)历史渊源
(二)他山之石
三、认定标准的具体构建
(一)以是否影响共同生活为认定原则
(二)具体类型
1. 精神疾病。
2. 遗传性疾病
3. 传染性疾病。
4. 生育能力类疾病。
5. 性能力类疾病。
6. 高额医疗费类疾病。
文章摘要:《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列为婚姻可撤销事由,既是婚姻家庭领域立法的重大改革,也是新的挑战。对实务中重大疾病存在认识差异,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本质区别,且重大疾病的范围不宜仅限于过去无效婚姻的疾病范围故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着对重大疾病存在认识差异。“重大疾病”应从严重程度和疾病类型两个维度来剖视。从严重程度上讲,由于“婚姻”的基本概念蕴含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故应将是否影响婚姻共同生活作为重大疾病的认定原则,据以判断疾病是否已达“重大”程度;从疾病类型上看,在借鉴古今中外的相关立法基础上,应将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生育类疾病、性能力疾病、治疗费用高的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范畴。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