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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其他法律中“重大疾病”含义的分析

(一)法历史解释上的分析

    1.1950年《婚姻法》中影响婚姻效力疾病的分析

    2.1980年《婚姻法》中影响婚姻效力疾病的分析

    3.2001年《婚姻法》中影响婚姻效力疾病的分析

    4. 小结

(二)法体系解释上的分析

    1.《母婴保健法》中影响婚姻效力疾病的分析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分析

    3.《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的分析

三、民法典中“重大疾病”含义的分析

(一)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

四、结语

文章摘要: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了影响婚姻效力的疾病,这些规定在传染病的防治和降低出生缺陷率的过程中发挥过巨大作用。随着医学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婚姻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当下的社会生活不再有效衔接。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对影响婚姻效力的疾病进行了全新修订,但也给学界留下了对“重大疾病”的内涵应当如何解读的难题。《民法典》是《婚姻法》的承袭,也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重大疾病”的解读,不仅要符合历部婚姻法中所维系的共同法益,还要与现行法秩序相符合。因此,对“重大疾病”应当做扩大化解释,可能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意愿、影响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疾病,都应归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更有利于家庭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3